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之规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联合发布本通告。
一、即日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联合在全县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犯罪行为。
二、凡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13.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当考虑被告人具有的法定从宽或从重处罚量刑情节,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五、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司法机关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公告。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