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蒙法正正说案例|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切莫触犯法律红线
分享到:
作者:武洋洋  发布时间:2024-03-27 08:39:2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小孙雇佣孟某驾驶货车前往阜新县老赵家中,以每斤牛肉20元的价格收购未经检疫的死因不明的牛肉360公斤,然后离开;小孙又与被告人小杨谈妥以每斤牛肉2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未经过检疫的死因不明的牛肉140公斤,并约定在阜新县进行交易。在被告人小孙等待小杨时,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小孙配合公安机关让被告人小杨将拉有140公斤牛肉的汽车开至某加油站内。2020年10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小孙已购买的360公斤及欲购买的小杨出售的140公斤予以扣押。10月4日,依法予以扣押的牛肉经鉴定,结论为该批动物产品无检疫证明,为死因不明动物的产品,应依法予以无害化处理。2020年10月30日涉案牛肉进行无害化处理。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小孙、孟某、小杨被当场抓获到案,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老赵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老赵、小杨销售未经检疫、死因不明的牛肉、被告人小孙购买后用于销售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核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三被告人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老赵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小杨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老赵违法所得7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禽养殖户在畜禽出现疾病时,要及时找兽医及相关医疗部门救治,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后,要及时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报告,严禁出售、转让、抛弃,也不得私自宰杀、剥食,应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地方进行无害化处理。食品行业从业者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触犯法律红线,终将得不偿失。广大消费者切莫贪图便宜,应在正规商店、市场购买肉类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