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也即业主在住宅小区内享有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实践中,因业主侵占业主共有部位等时常引发纠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成员权的媒介,具有一定的物业管理权能。若部分业主实施侵占或者其他影响业主共有部位使用的行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该如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应予以关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也即业主在住宅小区内享有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实践中,因业主侵占业主共有部位等时常引发纠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成员权的媒介,具有一定的物业管理权能。若部分业主实施侵占或者其他影响业主共有部位使用的行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该如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应予以关注。